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保障项目高质量按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是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科研部是全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做好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根据立项单位不同,分为国家、部省和厅市级科研项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1.国家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国家项目和自然科学类国家项目。社会科学类国家项目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各类项目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各类项目等。自然科学类国家项目是指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2.部省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部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司法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和旅游部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等。除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以外,其它省厅级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申报并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视为省级专项任务项目。
3.厅市级项目是指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以外,其它省厅级相关部门未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申报并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4.纵向项目子课题是指参与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纵向项目,项目申报书中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签章,主管部门(或项目主持单位)下达的立项通知书中明确我校为子课题第一署名承担单位或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并且有经费到达我校财务账户。
第四条 上述未涉及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具体意见,科研部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科研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等信息,及时公开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单位组织申报并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升项目的申报质量。鼓励科研人员根据兴趣自主选题,开展好奇心驱动的基础研究和非共识的创新研究。在确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自主设置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经费使用。
第六条 对于限项申报的项目,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各单位须组织专家对本单位所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排序后报送科研部。科研部组织专家在破除“五唯”、突出代表性成果、重点评价学术贡献和社会贡献的原则下进行校内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上报。
第七条 学校教师参与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科研部报备。
第八条 申请投标项目需获得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的,应携带招标文件,签署委托代理人承诺书,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处理投标事宜,不得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与该项目投标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相应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并追究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应的责任。项目组人员应根据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条 项目组应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广泛收集、获取拟研究选题的知识产权信息,并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把握技术发展趋势,确定研究方向、研究重点和研究技术路线,提高项目立项起点;识别项目知识产权需求,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知识产权目标;参加相关培训,必要时可签订知识产权协议,明确保密条款,避免擅自先期发表、许可、转让等。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科研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设定检查节点,实行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组需坚守政治底线,站稳学术立场,遵守科研准则,践行科研诚信,恪守伦理原则,遵守科技安全相关规定,开展负责任的研究活动。
第十三条 跨学科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研究计划的实施,所在单位负责协调,明确分工及要求。各承担单位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审查项目组成员拟发布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根据项目研究实际参与程度和项目研究需要进行人员调整, 研究期内项目组成员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并及时报科研部备案,如需主管部门批准,以主管部门审批结果为准。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科研部备案。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科研经费余额由学校收回,并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在研项目进行年度检查并填写项目进展情况表(附1)报送科研部。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需要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具体意见,履行相关规定手续后,由学校审核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组应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跟踪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利信息、文献情报,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建立、保持和维护科研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记录文件;使用其他单位管理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时,约定保护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等内容;评估研究成果,确定保护方式,适当形成知识产权;对于有重大市场前景的科研项目,以运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商业秘密保护等。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专款专用,经费数额以在科研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财务处办理入账的实际到帐金额为准。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立项不资助,但要求学校予以经费资助的项目,按文件规定进行经费资助。主管部门立项给予经费资助,同时要求学校配套经费的项目,按文件要求进行配套。
第二十条 后补助项目立项后,学校按文件要求垫付预支项目科研经费。待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拨款到账后,学校财务处予以扣除,用于抵充垫付预支款。后补助项目不能按期结题导致项目拨款无法按时进入学校账户,项目负责人应返还学校垫付预支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填写淮阴师范学院项目到账经费使用预算表,科研部审核后,由财务处划拨到个人项目账户。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按照立项单位要求执行。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纵向项目经费管理文件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按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具体意见,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终止,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由学校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同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规定要求,对照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及任务执行情况等验收材料,由科研部具体组织实施。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决算,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或根据需要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结题方式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进行绩效分类评价,并以同行评议为主,突出代表性成果,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中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未明确规定的,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根据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科研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项目组可依据科研项目的要求和目标,形成项目科研成果评价报告,并对项目成果的运用提出建议,积极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推进项目成果的运用和转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2月26日颁发的《淮阴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淮师办〔2019〕13号)同时废止。
附:在研纵向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