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基金“包干制”项目管理按照“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充分信任科研人员,明确权责边界,加强监督管理,真正落实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第二条 国家基金“包干制”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国家基金“包干制”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
第四条 国家基金“包干制”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及相关绩效支出。
㈠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㈡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㈢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㈣绩效支出: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公正据实申请,经二级单位确认后,由科学技术处审批发放,学校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经费,学校管理费为总经费的 5%,其中 2%返回二级单位。
第六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及相关绩效支出。
㈠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㈡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㈢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㈣绩效支出: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公正据实申请,经二级单位确认后,由社会科学处审批发放,学校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 “包干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和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核后,在校内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报告及成果报告。
第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结余经费允许学校统筹使用的,按学校结余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或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按规定原渠道退回。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学校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书等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的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21 年起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
第十三条 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2:“包干制”基金项目绩效发放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