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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学校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规范科研平台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是指设立在学校的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校级研究院(所、中心)以及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研究平台等。

第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的原则:科研平台研究方向的设置原则上应与学科、团队研究方向一致,坚持资源优化整合、学科交叉融合、校地紧密结合;有利于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和创新体系建设,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有利于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活动,有利于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有利于加强校内及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科研平台建设的目标:凝聚研究方向,展现学科特色、协同创新发展;汇聚、培养、吸引高层次专业人才,打造特色鲜明、优势显著的研究团队;解决相关领域前沿理论和技术问题,构建知识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机制;发挥科研引领和示范作用,增强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体制与职责

第五 学校对科研平台实行分层分级管理。第一层次:国家级;第二层次:部省级;第三层次:厅市级;第四层次:校地共建;第五层次:校级。

科研平台级别认定:

国家级科研平台: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等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

部级科研平台:除上述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

省级科研平台:由江苏省委省政府、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社科联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参照省级平台管理;

级科研平台:除上述以外的省其他厅级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

市级科研平台:由淮安市科技局、淮安市社科联等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遴选的科研平台;

校地共建科研平台:由学校与地方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共建的科研平台;

校级科研平台:由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组织遴选的科研平台。

第一、二、三层次的科研平台,学校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第四、五层次的科研平台,学校负责设立、建设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任副组长,科研、学科、人事、设备、财务、后勤等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科研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学校科研平台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2.组织科研平台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

3.对科研平台建设和发展进行方向指导与协调管理;

4.组织并支持科研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等。

第八条 科研平台依托学院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规划学院科研平台建设;

2.加强科研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运行管理,为科研平台建设提供条件保障;

3.支持和监管科研平台开展各类学术活动,进行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保障意识形态安全;

4.督促科研平台做好检查、考核、验收、评估、成果管理与科研诚信建设等工作。

依托学院有两个以上的,由主要依托学院组织做好平台建设工作,其他依托学院积极履行协助建设职责。

第九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保障科研平台正常运行;

2.凝练研究方向,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和学术梯队;

3.积极开展创新研究,聚焦科学前沿和社会需求,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

4.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扩大科研平台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5.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对科研平台的检查、考核、验收和评估;

6.多渠道筹集经费,改善科研条件,促进科研平台的发展。

第十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实施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2.组织制定和完善科研平台规章制度,负责内部人员、设备、经费、档案等管理工作;

3.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研平台安全、有序运行;

4.组织科研平台成员按建设目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

5.组织完成科研平台建设阶段性总结、接受检查、考核、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十一条 第一、二、三层次科研平台经学校遴选推荐,由相关主管部门立项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凝练特色,彰显优势”的原则,开展第四、五层次科研平台的立项建设工作。第四层次科研平台根据学科建设和社会需求,依据合作协议立项建设;第五层次科研平台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依据申请择优立项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第四层次科研平台,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共建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2.与共建单位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或合同,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建设计划、成果归属、考核指标及合作期限等;

3.共建单位能够提供稳定的研究经费支持;

4.有较好的科研共建队伍,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新建第五层次科研平台,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战略、地方需求和学校发展规划,建设目标明确,预期指标可考核,具备完成高水平科研任务能力;

2.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教授职称或获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3.研究领域稳定,研究方向聚焦,研究基础较好;

4. 依托学院给予相应经费支持或有较为稳定的外来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固定人员是指在本科研平台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人员,包括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原则上同级平台的固定人员不得重复。

第十六条 申请新建第四、五层次科研平台需填写《淮阴师范学院科研平台申报表》,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获批成立后须填写《淮阴师范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第一、二、三层次科研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按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第四、五层次科研平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平台负责人负责制,学校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实行动态调整、择优发展。

第十八条 第一层次科研平台设主任(院长)1 名,可设副主任(副院长)1-2名;第二、三层次科研平台设主任(院长)1名,可设副主任(副院长)1名。第一、二、三层次科研平台负责人应满足主管部门的任职要求,符合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需求导向,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新聘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平台主任(院长)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平台副主任(副院长)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鼓励与科研平台研究领域相关的依托学院领导兼任科研平台主任(院长)或副主任(副院长)。第一、二层次科研平台应设专职科研助理1名,参照省级平台管理的科研平台和厅级科研平台可设兼职科研助理1名,协助处理平台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第一、二、三层次科研平台负责人需要报请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由依托学院推荐,学校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后履行聘任手续;对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的,由依托学院推荐,学校直接聘任;第四层次科研平台负责人由学校与共建单位联合聘任;第五层次科研平台负责人由依托学院聘任。科研平台其他专职人员由平台负责人提名,经所依托学院批准,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第一、二、三层次科研平台需设立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要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平台从事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利用科研平台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本科研平台名称,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要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加强对仪器设备、数据资料和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资源共享率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要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主要包括:

1.人员档案,如科研人员基本资料、聘任合同书、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材料等;

2.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合同任务书、委托研究合同书、验收证书等;

3.成果档案,如原始数据、研究成果正本、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4.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报告、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及收支明细等;

6. 固定资产档案,如仪器设备登记、账目等。

二十五 第四、五层次科研平台需要申请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进行成员调整或平台撤销等事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根据申请事项需要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科研管理部门不受理当年需接受周期考核评估的科研平台提出的变更与调整申请。

二十六条 各层次科研平台应在每年1月底前制定工作计划,并将科研人员变动情况等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每年12月底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考核材料或年度报告。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学校将暂停所有经费资助;连续两年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学校将停止聘任平台负责人或撤销该科研平台。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划拨的财政资金和其它外来经费按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新立项建设科研平台,主管部门无专项建设经费的或者主管部门划拨的财政资金低于学校资助经费标准的(见表),平台可以申请在第一建设期内学校按标准给予或者补齐资助经费。

淮阴师范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经费资助标准表

建设期满考核合格的第一、第二层次平台和参照省级管理的科研平台,可以向学校申请每年给予1万元的运行经费。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的,由依托平台的团队自筹经费,可申请学校按照1:1配套,配套经费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年。

第二十八条 厅级科研平台立项时,主管部门无经费支持的,可向学校申请建设期内分别给予每年0.5万元运行经费资助,经费资助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第五层次科研平台的日常运行经费由依托学院给予适当支持,各科研平台应主要通过申报科研项目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形式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三十条 不符合上述建设经费资助条件的科研平台,如确有需要学校建设经费支持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校根据科研平台申请的建设目标任务,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确定建设经费支持额度。

第三十一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按照任务书预算使用,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监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建设经费资助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下达。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对第一、第二层次平台和参照省级管理的科研平台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产出、社会服务效益、平台管理等方面。平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第,考核方式如下:

1.依托学院自评。各依托学院组织对所属平台自评,如实填报绩效考核材料,凡逾期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律按不合格等级处理。

2.学校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3.组织评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评审,确定各科研平台绩效考核成绩。

4.考核指标和权重。

1)科研项目(10%)。主要考核省部级以上项目承担情况。

2)科研经费(25%)。主要考核外来科研经费到账情况。

3)科研成果(25%)。主要考核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专利、制定标准,高层次科研奖项获奖等情况。

4)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10%)。主要考核获得市厅级以上人才计划支持(称号)、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创新团队等情况。

5)社会服务(20%)。主要考核成果转化、被批示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等情况以及是否在社会服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要积极影响,形成受市厅级以上表彰宣传的优秀典型案例等。

6)平台运行管理(10%)。主要考核平台运行安全有序、制度档案健全完整、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材料报送及时规范等情况。

在上述某一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直接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第。

5.考核结果。科研平台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建设经费投入和平台负责人聘任的重要依据。

校对建设期内的平台根据绩效考核成绩高低排序,按建设期内平台总数30%左右的占比确定优秀等第;平台建设停滞的,认定为不合格,其余均为合格等第。绩效考核优秀、合格者,学校按资助标准100%、80%进行资助。

建设期满的平台,在科研产出和社会服务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平台运行卓有成效的,认定为优秀;在科研产出和社会服务效益等方面有所建树、平台运行管理良好等,认定为合格;建设停滞、运行管理不畅的,认定为不合格。绩效考核优秀的,学校将采取一定奖励措施,优先推荐申报更高层次平台。

绩效考核不合格者,须限期整改。对仍在建设期内的考核不合格平台,学校暂停建设经费资助;对建设期满的考核不合格平台,学校暂停所有经费资助,一年整改期结束后仍不合格的,学校暂停聘任该平台负责人。

第三层次平台、经申请获得学校经费资助的其他级别科研平台,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实行周期考核与评估制度。第一、二、三层次科研平台需接受主管部门的周期考核评估的,具体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层次科研平台按合作协议规定的办法进行周期考核评估。

第五层次科研平台建设期(三年)满后,根据平台建设基本目标、任务书指标和年度计划等,由学校组织考核评估。

第三十四条 科研平台的建设成果具有排他性,以成果署名为准,在校内验收考核时,仅限署名科研平台使用,其他科研平台(含不同层次平台)不得重复使用该成果。成果未标注平台名称的,对同一成员的成果归属,应当尊重该成员意见。成果署名未标注淮阴师范学院的,不得计入科研平台建设成果。

第三十五条 第四层次的科研平台与共建单位合作期满后,撤销或继续建设视以下情况而定:

1.合作单位和相关依托学院无继续共建意向的,该平台予以撤销;

2.平台完成建设任务,合作单位和相关依托学院有继续共建意向的,双方续约或另订合作协议后,继续共建。续建的平台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第五层次科研平台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对能完成平台建设目标任务和年度考核合格的平台优先推荐申报高层次科研平台。对未能完成平台建设目标任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经费投入的平台,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者,该平台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第一、二、三层次科研平台命名方式,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未明确命名方式的按第五层次科研平台命名方式统一命名;第四层次科研平台按照共建协议规定命名或统一命名为“淮阴师范学院-×××(共建单位名称或简称)×××联合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第五层次科研平台统一命名为“淮阴师范学院×××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淮阴师范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淮师办〔2018〕18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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