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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学术著作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07-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强化学科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术著作认定工作,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著作是指由国内外正式注册具备出版资质的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著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科具有学术价值的专著、编著或译著:

(一)专著。著作所阐述的内容有一定的深度,学术上有新的突破,有较多独创的学术成果,对本研究领域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二)编著。著作在总结归纳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对本研究领域的发展具有参考价值。

(三)译著。著作将优秀的中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外文,或将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中文。

教材、非学术性译著、文学作品、艺术作品、资料汇编、电子出版物(软件、音像制品等)、内部出版物等不在其列。

第三条 学术著作的作者需为淮阴师范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反映作者工作单位是淮阴师范学院。

第四条 校科研管理部门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著作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类型和条件包括:

(一)专著

专著原则上需要70%以上的内容为自己的原创研究成果。专著认定时一般可参考以下条件:

1.著作相关内容应已有不少于2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的期刊论文发表,其中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以上;

2.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基础上所形成的著作;

3.主持承担重要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

4.获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

5.获市厅级以上奖项的著作。

(二)编著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为学术编著:

1.作者从事本学术领域研究;

2.著作中至少有30%左右属作者自己的有新意的著述。

(三)译著

译著必须译文准确,遵守学术规范,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具有参考价值。译著涉及版权问题时,作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有关经典古籍的校注、笺释、笺证等著作,史料文献的辑校、集释、译注等著作,地方志、行业志等编纂的著作,字典、词典、百科全书等编纂的著作,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可申请认定为学术专著或学术编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学术著作认定:

1.可用于基础课、必修课或公共课教材的出版物;

2.与出版社签订教材出版合同的出版物;

3.列入各级、各类教材立项建设项目的出版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学术著作认定的申请:

(一)主题或基本内容政治导向不正确的出版物;

(二)经查实不符合科研诚信要求的出版物。

第七条 著作作者责任和申请认定程序

1.作者是著作的第一责任人,出版著作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

2.著作申请认定由第一作者登录科研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著作封面、版权页、目录等电子材料,完成后提交至本二级单位审核;

3.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学术著作认定申请表》,签字后与著作原件、佐证材料等一并报送所在二级单位。

第八条 二级单位审核责任和审核程序

1. 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著作主题和内容的政治导向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对申请著作进行专著、编著或译著认定的初步评审,在《申请表》签署评审意见;

2.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及原件在科研管理系统内审核;

3.二级单位按要求将著作和《申请表》原件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责任和审核程序

1.科研管理部门对提交原件在国家新闻出版部署、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对著作的国际标准书号(ISBN)、图书在版编目(CIP)、版权页等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2.在科研诚信检测系统中对著作电子文档进行重复率检测。

未通过以上审核的著作,不得认定。

第三章 著作评审认定

第十条 学术著作评审由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专家组评审程序由专家组独立完成。

第十一条 评审认定坚持学术创新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确保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申请著作可评审认定为专著、编著、译著或其他。认定为专著的需与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认定为编著、译著或其他的需与会专家过半数同意通过。申请著作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可在个人申请类别基础上降级认定但不可升级认定。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投票表决获得与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为终审通过。

第十四条 在国(境)内外产生重要影响但不完全满足认定条件的著作,可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校学术委员会酌情认定。

第四章 著作出版要求

第十五条 出版社分为重点出版社和一般出版社两类。其中,重点出版社是指列入我校重点出版社目录的出版社;一般出版社是指我校认定的重点出版社目录之外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的出版社,大陆地区以外出版社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实后方可认定。

第十六条 以下为我校认定的重点出版社:

(一)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科学出版社;

(三)人民出版社;

(四)人民文学出版社;

(五)商务印书馆;

(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七)中华书局;

(八)上海三联书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淮师办〔2019〕58号)附件6-1《淮阴师范学院学术著作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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